港澳政协委员抵沪履职 聚焦经济“复苏”共同发展******
中新网上海1月10日电(记者 范宇斌)“新的一年新的开始,我第一站就是到内地,到上海参会履职。”上海市政协委员、新龙基投资集团总裁李可庄10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再次从香港回到上海,让他感到有点兴奋。
1月1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上海开幕。香港、澳门与内地8日恢复首阶段免检疫“通关”后,不少在港澳地区工作生活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在获悉政策调整后,第一时间抵沪赴会。
“今年终于有机会来到上海,与其他政协委员面对面进行履职交流。”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澳门联生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马志远告诉中新网记者,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他只能“云履职”。“今年我重点关注‘通关’以后,如何促进沪澳交流,尤其是推进两地金融、科技、旅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中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我将和在澳门的政协委员一起发挥联通国际的优势以及各自专业所长,助力沪澳经济社会发展。”马志远表示,今年他将留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尽己所能,搭建澳门与内地的交流渠道。
来自香港的李可庄从事金融投资业务,在他2023年的行程计划表上,上海是至关重要的一站。他表示,“三年后再次抵达上海,能够实实在在感受到上海从疫情中恢复的蓬勃朝气,以及上海人的冲劲、拼劲、干劲都没变,大家的精神面貌和心态都很好,这让我对上海发展更有信心了。”
李可庄说,今年他更关注上海未来经济发展的突破点、增长点以及新兴产业发展。“借助这次参会履职的机会,我将开展更多的实地探访、考察调研,了解经济发展和民生领域问题,助力上海经济社会活力进一步释放。”
今年,上海市政协委员中又多了一些“新面孔”,他们怀揣更大的期盼,和“老委员”一道站在新起点,积极建言献策。
上海市政协委员、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私人银行中心总经理徐志道特别关注沪港两地金融合作。他告诉中新网记者,香港、上海都是金融中心,两地各有优势,应该发挥出“1+1>2”的效果。“上海是科创中心,香港是创科中心,香港在与国际接轨、科技与政策结合等方面经验或将助力上海发展。”
“作为一名‘新委员’,我希望提出有分量、接地气的提案。”徐志道说,“疫情也给了我们一个反思的机会,在经济上如何去融合。沪港合作在恢复‘通关’后,两地银行之间的交流合作将更为紧密,在金融政策、自由基金的互联互通以及银行系统互通上,可以更进一步展开合作,从而让两地居民在自由流动上更便利,也有利于作出适合的投资安排。”
上海市政协委员、商汤科技董事长兼CEO徐立也是一名“新委员”,“首次参加上海市两会,我感受到上海对科技创新的重视,而我更多关注人才、核心技术、创新链上下游协作和协同发展等方面议题。”徐立告诉中新网记者,“当前,内外部环境面临诸多考验,更要积极推动双向交流,一方面把人才送出去,接轨最前沿的科技发展,另一方面要‘筑巢引凤’把人才引进来。只有长期保持人才的双向流动,才能在未来竞争中成为人才高地。”
对此,在沪港两地人才交流、基础科研交流方面,徐立认为,“两地各有所长,香港高校科研资源非常,新兴专业顶尖人才荟萃,而上海既有人才,又有大市场,增进双向流动显得非常重要,要促进沪港两地人才平台交流和人才交流。同时也要产教联动、合作培养更多青年人才。”
带着思考与期盼,来自港澳地区的上海市政协委员们将在履职过程中,建真言、谋良策,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共同发展搭建更多沟通桥梁、凝聚更多发展共识。(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